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智障儿童家庭教育案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智障儿童家庭教育案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结论:
与智障女同居生活,不一定构成***罪。
但与智障女同居生活并发生性行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是构成***罪的。
依据:
1984年最高人民***《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指出“明知妇女是***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罪论处”;
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论。”
基于上述两个法律文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律以***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两个文件虽然已久远,但仍有法律效力。
与时俱进与自由裁量
我知道二件,就发生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简直是骇人听闻!
九六年的一天晚上,某乡镇电管站站长张某在家中与人打***,打至深夜,感觉有点饿,便在家里翻找食物。
他找遍了整个屋子也没发现一口吃的。透过玻璃窗,屋外窗台上的两包袋装方便面引起了他的注意。
他走出屋子,不***思索,将面取回,冲泡即食。他边吃面边打着***,一把牌打完一碗面也就吃完了。下一把牌码好还未开打,张某便手捂腹部,口吐白沫,显得十分痛苦。大家连忙把他送往当地医院。人还未送到,半路上就断了气。
警方立案展开侦察,最后认定: 这是起蓄意***案。
在刑警队工作了十年,没有破获的案件还是很多的,尤其是还有两起命案没有破获,一直以来都觉得是我职业生涯中的最大遗憾。
1995年4月,国道1995公里处。公路上方一户人家的男女主人在屋旁做农活。女主人口渴,回屋喝水。被人杀死在自家室内。
***的工具是就地取材的一把斧头,室内有翻动的痕迹。女主人衣着完整。我们围绕财杀、情杀、仇杀在周边开展工作,一无所获。最后获取一些线索,分析认为是流传作案,两个人入室***钱财时被女主人发现,案犯***灭口。我们顺迹追踪到县城,线索中断。
1996年6月,一个六十岁的老人死在了大山深处。此处属于村里的一个林场,此人是村里的护林员。被发现时,尸体高度***,法医鉴定为他杀,死亡时间在一周左右,
现场方圆十里都没有人烟,现场离死者家最近,也有十里山路。现场没有什么痕迹物证。我们分析认为,死者作为护林员,上山巡查,发现了盗伐林木的人。死者坚持原则要处理盗伐林木的人,这人***灭口,杀死了护林员。我们以此开展工作,工作了很长时间,也没有破案。
作为刑警,我深深自责。
我们村有两起失踪案,至今未破。一个是吴家增的媳妇在上世纪9o年代,拿一万元钱出门失踪,至今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
还有一个初中同学汪士坤,学校毕业在鸡西煤矿上班,于90年代失踪,至今无消息。
还有一件凶杀案,88年快过年时,在双城市南二道街一个四轮配件商店里,在下午五点多,一个浙江的十八岁男孩小陈,在第二天要回家时,被人从背后用铁棒击打后脑勺而死。抢走现金几千元。当时发生这个案件时,前连襟还被查,因为,前大姨子曾要与小陈相约去浙江办事,知道他的行踪,公安局例行询问。前妻也认识小陈,说也有可能是欠小陈债的人,预谋***。那一段时间,人心慌慌。在家里都要时刻把门挂上,来人经仔细确任后才开门。小陈家也求家乡的省公安厅与黑龙江省公安厅协调,终于也没有结果。经过一段时间调查,不了了之。成为一个无头凶案,至今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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