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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
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已经由***院批准,于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
必要时应当听取残疾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制定符合残疾学生身心特性和需要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个别教学。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优先为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免费的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第五十二条 残疾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需要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的,可以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15条、32条:“……国家***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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