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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6年英国人罗伯特·欧文(1771—1858年)在纽兰纳克为工人子弟创设了历史上第一个所学前教育机构(托儿所、幼儿园)的教育理论家和实践者。
为使幼儿得到完善的教育,他设计出一种前所未有的学前教育机关,即专门招收不满6岁的儿童学习的幼儿学校。这种学校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和游戏场等学前教育机构,为幼儿的成长发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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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亚小哈尼是一家专注儿童幼小衔接教育的机构,融入英国儿童教育理念,给孩子提供能让其性格健康、自信、独立发展的环境和思维方式,帮助孩子认识到自己的才能,学会积极解决问题,增强孩子的自信心和独立性。
1870年英国颁布《初等教育法》。该法第5条规定,每个学区都应在公立学校为本学区的所有儿童提供教育;第74条授权学校委员会制定地方法规,强制5至13岁儿童入学。
1880年又颁布教育法令,规定5至10岁为义务教育年限。1918年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年龄延长到14岁。1944年教育法规定,5至15岁为义务教育年限,1***2年又延长至16岁。英国教育的发展和公民思想文化水平的提高,为普选权的实现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基本的保障。
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之一, 从1870 年颁布的《初等教育法》规定5-10 岁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开始,到至今规定5-16 岁的12 年义务教育政策为止,中间经历多次改革,以保障儿童青少年受教育的机会。尤其是自1***3 年《教育法案》颁布开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英格兰与威尔士的义务教育年限为12 年(5-16 岁),从此,英国开始进入12 年义务教育的新教育时代。时至今日,英国的教育发展及改革一直坚持义务教育优先的原则,在学制、课程设置、学业考核、师资培养、财政、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及法规越来越完善,也给我国的义务教育政策制定及调整带来很多启示。
但英国作为一个联合王国,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在教育政策上也都有自己的地区特色。首先,在义务教育年限上,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的义务教育是5-16 岁,而北爱尔兰为4-16 岁。英国教育部规定英格兰地区学生16 周岁的暑期(6 月的最后一个周五)离校后至18 岁期间,需继续接受全日制教育(如在学院),或者开始做学徒工、培训生,或边工作/ 担任志愿者(每周20 小时以上) 边业余学习或培训,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则无此规定。其次,各地教育体制也有所不同: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的小学分为几个关键阶段,并且各地区的关键阶段划分年级也有所不同;而苏格兰的小学则没有明显阶段划分。另外,各地区的考试测评机制也有所不同,在义务教育结束时,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的学生参加统一组织的普通中等教育证书考试(GCSE);苏格兰学生则参加苏格兰标准等级考试。本文主要关注的是以英格兰为代表的英国12 年义务教育政策。
另外,英国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类型也多种多样。根据资金来源、运行体制、课程设置、选择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英国的学校主要有社区学校、教会学校、自由学校、特许学校、国家寄宿学校、信托学校、受津贴民办学校、私立学校、公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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