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幼儿园学生教育制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幼儿园学生教育制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目标制定的依据有:
(1)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幼儿教育具有社会属性。教育是要把人类历史积累的知识、经验、技能等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传播到下一代,培养为社会服务的人。同时,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或社会集团,总是根据自身的利益和需要来规定培养新一代人的方向。这些阶层所制定的教育任务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2)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及其需求。全面促进幼儿素质和谐发展是幼儿教育的中心任务。发展包括身体和心理两个方面,二者必须协调发展。这种身心发展的规律性既是连续的,又是阶段性的。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提出过高、过难或过低、过易的教育要求,都不会达到发展潜能的目的。
(3)教育目的。幼儿园教育目标的结构呈金字塔型,由上至下分别是:①国家的教育目的;②幼儿园教育的目标;③各个幼儿园具体的教育目标。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是培养人的质量规格标准,是对受教育者的总的要求。学前教育目标的制定必须结合教育目的
一、对有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行为的教师,首先责令其书面检讨,扣除当月目标奖,取消当月目标奖,取消30%的活工资,取消当年评优选先的资格。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教师之间不团结,相互辱骂,打架斗殴,***,有损教师形象并造成社会影响者,首先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扣除当月目标奖,取消当年评优选先的资格。
三、对搬弄是非,影响幼儿园教职工之间团结和幼儿园声誉的,应及时向当事者道歉并及时做出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扣除当月目标奖的一半并取消当年评优选先的资格。
四、对擅离工作岗位的教师,未酿成后果者,扣除目标奖的三分之一,酿成后果者,处理意见同第一条。
五、训斥辱骂家长,影响幼儿园声誉者,扣除当月目标奖,取消30%的活工资并取消当年评优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全民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性质制度) 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实行三年学前教育制度。
第四条(方针目标) 实施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奠定基础。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幼儿园学生教育制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幼儿园学生教育制度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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