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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形势是,***、学校、老师全员行动,各个路口设点守卡,各种宣传铺天盖地,恨不能24小时都守着这些孩子。
然而,悲剧依然难以避免,一条条鲜活的生命就此凋零,一次次惨痛的教训让人扼腕叹息……
应该来说,目前防溺水工作已经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措施之严,投入的人力物力之多,这是以前无法想象的。
而老师们能做的呢?上户宣传,巡河巡塘,值班值守……
问题出在哪儿了?个人以为就是家长职责不明,***和学校过度揽责,导致家长的责任意识被削弱,导致家长存在侥幸心理。
其实,***和老师做的再多也不过是外力,远不如家长主动承担起监护责任这种内力来得有效。
建议国家从立法方面,明确社会、学校、家庭的责任,不能只让学校和***单打独斗了。
年年夏天防溺水还是有人会溺水而亡,时时防***时时有***,天天防***还是天天有人上当,时时防犯罪时时有人在犯罪,我们要以平常心看待这个世界,人不可能凌驾于造物主,能做的只能尽可能做好自己,并不是发生不想见的事就必须有人承担责任,太多的事不可预料。
我认为学校是没有责任的。因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职责,但和家长的监护人职责是有所不同的。与此同时,教育部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二章第十三条有也过规定:学生在上学或者放学、离校中途发生的事故或者放学、放假后滞留学校或者到校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首先,得先看孩子是在哪溺水的。
如果是野外溺水的,毫无疑问,那就是家长的责任。总有家长粗心大意,总觉得孩子大了,三五成群天天出去玩也没什么,等到出事了就后悔莫及。
如果是在游泳池溺水的,那么就看救生员有没有履行职责,如果没有,就要承担责任;游泳馆要做到安全警示义务、巡视检查义务等,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没尽到看护义务,则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每年暑假,都会听到儿童溺亡的消息,心里非常悲痛。安全教育一定不能忽视,家长一定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孩子的安全一定放在第一位。孩子都没了,追责除了能获得一些金钱上的赔偿,还能有什么用?孩子会回来吗?
其次可以向教育管理部门投诉教练未尽到安全义务,向安监部门投诉游泳馆安全防护不到位(没配救生员),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同时可以对两者(游泳馆和教练)提起民事诉讼。
当然,这一切的前提必须是你这个监护人在孩子溺水时不在现场的情况下,要么作为监护人同时在现场,而且是游泳课结束了,那么你是第一责任人,游泳馆是第二责任人,教练是第三责任人!
这种事情要分情况,第一种是教练自身不保没有能力或者机会救孩子,可以没有责任,但是第二种情况是教练既有能力又有机会却视而不见不去救助,那就有责任了,最起码也是个见死不救罪。
我可以理解为这小孩是你们家宝宝对吧。
我认为,游泳教练,对小孩子学员具有安全管理职责,如果你有充分的证据,比如:小孩子呛水的发生过程,及因为教练的过错,那么可以将教练及其所在机构一同列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
投诉的话,看他们的主管部门了,找主管部门投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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