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儿童心理学性别概念界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儿童心理学性别概念界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性心理发展是指个体在性别角色形成、性向形成、性关系及情感及态度等方面的心理发展。
它包括对自身性别角色及性向的识别、理解及实施;对他人性别角色、性向及性关系的认知、尊重及同理;对自己、他人及性行为的相应的态度、价值观以及道德标准的形成。
性别角色发展是指个体不断理解和获得性别角色标准的过程。在社会和成年人的要求与期望下逐渐发展起来。 包括三个阶段: (1)性别角色的萌芽及形成 0-1岁:性别角色萌芽;2-3岁,知道自己是生物上的男性或女性;4-5岁,知道人的性别不会随着年龄变化而变化;6-7岁,知道人的性别不会随服饰、或活动的改变而改变。 (2)性别角色的扩大和发展:主要表现在儿童期 儿童已经会按照性别的行为方式行事,并且获得了基本的性别认同和许多性别差异的刻板印象。在整个儿童期,男孩和女孩都喜欢同性别的玩具,同时喜欢同性别的玩伴,井且쿄示出性别分离,逐渐形成男孩团体和女孩团体。 (3)性别角色的重新形成:主要表现在青春期 在青少年早期,那些表现出异性行为,或者表达出对异性活动兴趣的青少年,会收到同伴更多消极的评价。在青少年晚期,青少年对自己作为男人或女人的角色认同更加适应,而且在思考和践行性别角色的时候更加灵活。
在司法解释中定义14岁以上的女性称为妇女,未满14岁的男女称为儿童。儿童在身体上指一个人从1岁至13岁的时期,单纯幼稚,活泼好动,身体没有充分发育,判断能力较差,特别依赖父母,理解能力差。
14岁后,进入了青春期,第二性征出现,向往异性,有叛逆的心理,有意识地远离父母,学习目的较明确,交朋友有了具体的标准。
现实生活中,妇女常指有孩子的女性。而在司法解释中定义14岁以上的女性称为妇女,未满14岁的男女称为儿童。
刑法中对妇女的规定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关于儿童的年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84年3月31日《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认为“关于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划分,应以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性别t”指的是跨性别,也称为变性,是指一个人的生理性别与其心理性别不匹配。也就是说,他们在生理上出生时被指定为男性或女性,但是自认为是另一种性别。
跨性别人士可能会选择进行性别重置手术、服用激素替代治疗等方式来使自己的身体符合他们的内心性别身份。
跨性别者在社会中面临着多种挑战和歧视,可能会遭受欺凌、排挤和歧视。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跨性别者还面临着法律上的歧视,例如无法在法律上更改他们的性别标识。因此,我们需要尊重并关注跨性别者的生活和权利,推动建立更加包容和平等的社会环境。
在谈性别心理之前,我们需要简单了解一下“三大性征”
第一性征:是指人类男女不同的生殖系统在胎儿时期就出现了,这种生来就具有的***特征叫做第一性征,又叫主性征(妈妈十月怀胎,生出来是男宝宝,那么他的第一性征即“男性”,生出来是女宝宝,那么她的第一性征即“女性”)。
第二性征:是指青春期(性发育阶段),女孩长得越来越亭亭玉立,婀娜多姿,她们在身材、体态、相貌、声音等方面都与男孩有着明显的不同;男生则慢慢长出喉结、胡子,声音也变得低沉、粗狂等;这种除了***官以外的男、女性各自所特有的特征,就叫做第二性征,又叫副性征。
第三性征:一般来说女性表现为温柔、细心、富有同情心,待人处事更为感性;而男生则变得勇猛、坚强、略显粗心以及更为冲动冒险等等;这些则属于第三性征,也视作社会(文化)性征。
第一、第二性征具有生物性(一般情况下很难去改变),但个体却会受到后天环境、社会、心理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最终拥有发生改变的可能。性别认同、性身份、性取向也就会随之而产生不同的变化,从而衍生出了“异装癖”、“易性症”以及“同性(或双性)恋”。
值得[_a***_]的是,性别心理更多是社会文化(环境)下的产物,人们按照约定俗成的规范早早将之划分为一定的类别和标准,当个体与规范标准不一致时,会被贴上“异类”的标签。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性别心理变得越来越具宽度与广度(灵活性),只要不影响个体的社会功能(个体本身不因此而困扰),则无需被诊断或“贴标签”。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儿童心理学性别概念界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儿童心理学性别概念界定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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